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443號聲請人 黃經洲長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之公函。
三、97年度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四、股東名冊。
五、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
六、清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核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送經監察人審核後提經股東會決議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素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