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78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12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命其補繳者,當事人遲未補正,法院即得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由受命法官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佐,故其所為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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