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98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到期日視為無記載,請釋明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