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雙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74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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