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調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
,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
、第405條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於民國84年9月
26日,將其戶籍遷入「屏東縣○○鄉○○村○鄰○○路○○號
」等情,有相對人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
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