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志鵬
被 告 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89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23日下午2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
按月各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