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嘉國際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三項訴之聲明,該數項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價額(金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9,790,000元,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各為新台幣39,800,000元、37,058,54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16,648,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2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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