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