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76號
聲請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飛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己○○
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六七六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00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參佰參拾萬元(壹佰萬元定存單參張CM000000-00,壹拾萬元定存單參張AM0000000-00)及現金新台幣參萬元,合計新台幣參佰參拾參萬元,准以等值之新台幣或同額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三號民事裁定,曾提供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萬元及三萬元合計三百三十三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00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定期存單期限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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