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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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05號原告 蘇進柱 被告 劉佩娣 被告 劉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段0000地號(面積3,848.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10,000)、1103地號(面積2,414.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10,000)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榮耀街房屋○○○區○○街○○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榮德街房屋)於103年6月27日所為之贈與關係不存在,請求被告劉佩君塗銷系爭房地,回復登記為被告劉佩娣所有,是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5,400元、51,600元,系爭榮德街房屋課稅現值為546,700元、系爭榮耀街房屋課稅現值為874,8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103年9月25日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41,805元【計算式:45,400元/㎡×3,848.68㎡×27/10,000+51,600元/㎡×2,414.59㎡×36/10,000+546,700元+874,800元=471,771元+448,534元+546,700元+874,800元=2,341,8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