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上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關於「 楊博仁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楊博任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楊上緯所偽造之署名為「楊博任」,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測定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102年8月9日調查筆錄、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通知(現場)、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內惟所權利告知書、解送嫌疑人健康狀況調查表、指紋卡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9日訊問筆錄、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告知書乙聯、緩起訴處分被告基本資料表附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103年度審訴字第502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關於「楊博仁」之記載,顯係誤繕,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梁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