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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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惠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鄭惠真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惠真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准予免責,嗣債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裁定抗告駁回,並經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及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從而,本件既有聲請人所稱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