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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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合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曾右喬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5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邱薏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110年3月8日94,100元AX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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