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 林貞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曾右喬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5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74-NX-02031100002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76-NX-0295190003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82-NX-04881500004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82-NX-0491160005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82-NX-049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