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徐秋葉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 一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1,000元【計算式:{南和段608、690、
693之土地公告現值90元×(4,390㎡+890㎡+7,400㎡)×應有部分1/2}+南和段848之土地公告現值560元×
270㎡×應有部分1/3=62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㈡、請提出屏東縣○○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