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蔡謙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參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利息┌──┬─────┬──────┬──────┬───────┐│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7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12,478元│月10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97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62,810元│月10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97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30,015元│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2,810元│月11日起││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015元│月11日起││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