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2月15日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940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791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1年台上字第5923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對於未發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