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2月間犯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76號及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724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