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1號聲請人即甲○○受判決人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8月4日止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19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1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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