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3月21日止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60號及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770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510號、第163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第231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施耀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