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告上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說明依該條文第1項或第2項規定請求)。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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