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