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方春意律師被告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林鴻駿 律師 鄭淑貞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陳炳彰 律師 吳麗珠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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