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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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反訴被告即

原告 陳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436條之15、第26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勞動事件適用之,此觀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

二、反訴原告主張:

㈠反訴被告擔任招生組長,明知招生部門屬於責任制另發獎金之人員,本未有發放加班費,卻未完成離職及職務交接手續,率爾離職,致反訴原告為填補反訴被告所未交接之業務,由反訴被告同部門之同事 賀勤陳蓓慈 加班,以確保工作進度,並盡力維持該月業績額,反訴原告並答應前開二人另行支付加班費6,926元。又反訴被告為成教招生組長,本應負責成教之招生,並帶領同組同仁一同積極達成業績,依民國110年2月業績統計,成教組業績金額為4,327,460元,111年2月業績統計,成教組業績金額為3,113,364元,比較兩個年度,110年成教組共四位招生人員,平均皆有百萬元業績,111年成教組三位招生人員,其餘兩名招生成員皆有150萬元左右業績額,證明111年2月之業績額至少可與去年持平,然反訴被告業績額僅14萬元,明顯因反訴被告之行為造成業績損失1,214,096元。

㈡反訴被告未繳回門禁卡及大門鑰匙等物,將造成反訴原告在公司資訊安全及財產保管上之疑慮,反訴原告因而重新更換門鎖,以確保公司門禁安全,門禁卡費用為100元,更換大門門鎖費用為2,960元。總計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1,224,082元,原告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就其中120萬元為一部請求等語。

㈢並聲明:

 1.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60,068元,訴訟標的金額為60,0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章所定之小額程序,而反訴原告所提起之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業已逾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之100,000元範圍,且兩造並未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本院復認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不適當,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提起本件反訴,自不應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436條之15、第260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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