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60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芳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