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665號
原告 謝炎 祐
上列原告與 蔡麗如 間請求確認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即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僅提出主旨、說明,而未出任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