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4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曄程 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7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