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 詹招欽 被告 鄧富瓏 上列原告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請明確指明所欲請求再審之案件案號,刑事或民事案件。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