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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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政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894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終結辯論,茲因告訴人嗣撤回告訴,爰裁定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