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82號原告 劉新錢
劉新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
陳義斌 律師被告 劉茂松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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