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上訴人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855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偵字第78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案發當時係其友人 郭清良 騎乘機車,非被告酒後駕車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被告即上訴人於案發時地酒後騎乘機車至乙○住處鬧事,經報警後由員警甲○○處理,被告當時亦有承認係其騎乘機車,並未曾說機車係郭清良騎乘等情,業據乙○及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在卷,嗣經本院訊問被告是否傳訊郭清良到庭作證,經答以不用等節以觀,被告即上訴人所辯顯係空言卸責之詞,無足取信。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自無理由,核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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