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部屬職責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孝煦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部屬職責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孝煦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