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零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
     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 慧 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