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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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7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3月23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經核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許倬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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