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96號聲請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000000000(藝名:JEONJIHYUN中文藝名: 全智賢 )間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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