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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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3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靜怡選任辯護人郭俐文律師
楊雨錚律師 王正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靜怡因細故對告訴人 葉倖生 心生不滿,於民國108年6月6日7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港明中學大門處,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拉開告訴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遊覽車駕駛座車門,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肋骨扭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本院開庭時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2頁、第55頁),依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欽賢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