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6號聲請人 廖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非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