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林俊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中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口欲通行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於地籍圖謄本標明欲通行範圍位於該土地何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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