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再抗告人 王立德 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立信 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本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合議庭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本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裁定不服,提起再抗告,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周健忠法官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