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管理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昱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河鯉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顏嚴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8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