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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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98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鄭名貴 債務人 林碧燕 相對人 鄭臻鴻
一、債務人鄭名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權人若對債務人鄭名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碧燕、鄭臻鴻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名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鄭名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碧燕、鄭臻鴻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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