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二罪,經本院84年度上訴字第934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受刑人經執行後,於91年9月5日假釋出監。其中如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2合於減刑之犯罪,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