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再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41號再審原告私立長榮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再審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確定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88號)提起再審,已於97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4月17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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