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催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6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李文瑞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文瑞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李文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6年11月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文瑞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李文瑞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文瑞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0號、98年度家抗字第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原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嗣因行政機關組織調整,異動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現隸屬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李文瑞之遺產管理人在案,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李文瑞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