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99號

原告 廖唯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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