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顥諹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