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1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告 方諺彬方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10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8月31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

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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