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維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4號、105年度執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維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維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為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同條第2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以及受刑人得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自屬不利益於受刑人,以現行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修正後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3號研討意見參照)。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反之,受刑人若請求就符合數罪併罰之案件,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始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
三、次按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聲請書原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3/07/05」、「101/01/22」;又聲請書原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欄誤載為「有期徒刑5月」,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分別於附表「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日期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上開案件分別係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亦有該受刑人於108年1月11日出具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經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伶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1月21日│101年1月22日│101年1月26日│100年1月8日│99年12月28日│99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1年度毒偵字│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案號│第4382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7│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最後││31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事實├──┼────────┼────────┼────────┼────────┼────────┼────────┼────────┤│審│判決│101年9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7│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定││31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編號2至27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3號、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署101年度執字第│度執字第1502號)│││13374號││└─────┴────────┴─────────────────────────────────────────────────────┘┌─────┬────────┬────────┬────────┬────────┬────────┬────────┬────────┐│編號│8│9│10│11│12│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9年11月2日│100年1月12日│99年12月28日│100年1月9日│99年10月間某日時│100年1月5日│99年12月27至28日│││││││許││間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案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最後││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定││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27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3號、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502號)││││└─────┴──────────────────────────────────────────────────────────────┘┌─────┬────────┬────────┬────────┬────────┬────────┬────────┬────────┐│編號│15│16│17│18│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1月9日│101年3月22日│101年4月6日│101年5月12日│101年5月8日│100年12月18日│101年4月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案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最後││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定││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27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3號、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502號)││││└─────┴──────────────────────────────────────────────────────────────┘┌─────┬────────┬────────┬────────┬────────┬────────┬────────┐│編號│22│23│24│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1日│100年10月22日│100年10月23日│101年1月27日│100年1月12日採│自不詳時間起至10│││││││尿回溯96小時內│0年1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案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2411號、第4129號│││、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第5062號、第50│││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63號、第6874號、│││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第7038號、第8449│││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字第547號、第62│││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7號、第845號、│││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第846號、第1309│││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號、101年度偵字│││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第20287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最後││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定││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43號、第44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27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3號、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5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