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請人 王村煌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明德森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明德森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9日以苗院傑民有2108司司19字第108100003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109年1月24日前清算完結,茲因公司尚未收受國稅局核發之結算核定通知書,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9年1月25日起展延至109年7月24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