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莉雯 被上訴人即被告 孔雀 王朝 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欽聖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71號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4,655元【計算式:(MP5停車位面積13.26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59,844元)+(SS5停車位面積12.96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59,844元)=474,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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